{{ $t('FEZ002') }} 輔導室|
上學期申請日期至9/9止,下學期至2/27止,請完成附件二、四、五的表格後,交至特教組
肆、實施方式
一、對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須具資優資格;未具資優資格者,須先完成資優鑑定評
量且達通過標準,並檢附評量結果函報教育局及鑑輔會審議。
(一)資優鑑定評量內容及通過標準
1.智能評量結果達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2.學科性向或成就測驗達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上述資優鑑定評量,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實施,且測驗結果可保留三年內有效;未達 測驗通過標準者,二年內不得再重複施測。
(三)跨教育階段之資優資格須重新認定。
二、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其原教育階段成績考查得參照下列方式辦理之:
(一)以實際修習之學期成績平均之。
(二)以申請學生之同年級全部學生之百分等級位階給予成績。
(三)以前款位階再加減百分比給予成績(百分比可由評量小組定之)。
(四)由各校評量小組自定之。
二、內容:(附件一)
1.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2.部份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3.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4.部份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5.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6.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方式,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局備查;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方式,經報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局核定後實施。
伍、工作及鑑定程序(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
一、宣導工作: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上網公告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
二、受理申請工作:
(一)申請方式:由申請學生之家長或級任教師推薦,並填寫附件二「申請表」,檢附
學習特質與優異表現之具體佐證資料與證明文件。「辦理方式及鑑定程
序流程圖」如附件三。
(二)受理申請時間:
1.第一學期於每年9月9日前。
2.第二學期於每年2月27日前。
(三)受理單位:輔導室特教組。
三、鑑定評量內容: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應符合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五條及二十條之規定,其鑑定評量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以為鑑輔會審議之依據: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習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觀察推薦表如附件四。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學生之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及其家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如附件四。
(三)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科(學習領域)歷次學期成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四)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含學生接受由學校參酌現行課程標準(綱要)之學習發展目標,自選或自編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之各項評量成績。
(五)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含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六)特殊表現紀錄:含學生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之競賽或展覽活動、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或獨立研究成果之表現等事項。
(七)資優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標準,應由學校協調家長或監護人及任課教師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其內容應包含:學生基本資料、評量記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及建議事項等,學習輔導計畫表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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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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