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五、實施方式
一、對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須具資優資格;未具資優資格者,須先完成資優鑑定評
量且達通過標準,並檢附評量結果函報教育局及鑑輔會審議。
(一)資優鑑定評量內容及通過標準
1.智能評量結果達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2.學科性向或成就測驗達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上述資優鑑定評量,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實施,且測驗結果可保留三年內有效;未達 測驗通過標準者,二年內不得再重複施測。
(三)跨教育階段之資優資格須重新認定。
二、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其原教育階段成績考查得參照下列方式辦理之:
(一)以實際修習之學期成績平均之。
(二)以申請學生之同年級全部學生之百分等級位階給予成績。
(三)以前款位階再加減百分比給予成績(百分比可由評量小組定之)。
(四)由各校評量小組自定之。
二、內容:(附件一)
1.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2.部份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3.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4.部份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5.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6.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方式,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局備查;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方式,經報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局核定後實施。
六、工作及鑑定程序(附件二)(附件三)
一、宣導工作: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上網公告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
二、受理申請工作:
(一)申請方式:由申請學生之家長或級任教師推薦,並填寫「申請表」,檢附
學習特質與優異表現之具體佐證資料與證明文件。「辦理方式及鑑定程
序流程圖」如附件二。
(二)受理申請時間:
1.第一學期於每年9月18日前。
2.第二學期於每年2月18日前。
(三)受理單位:輔導室特教組。
其餘事項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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