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市立中等以下學校所招收體育班及重點發展運動項目之學生,設籍本市,申請時仍接受專長項目訓練者,得申請助學金。 各校體育班及重點發展運動項目種類由本局核定公告。 最近一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另申請培訓補助金: (一)白金級選手:入選教育部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規範賽事 之國家代表隊資格並參賽。
(二)金級選手: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高國中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第一名。
(三)第一級選手: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 會、高國中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第二名或第 三名。
(四)第二級選手: 1.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高國中運 動聯賽最優級組獲得第四至六名。 2.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前 三名。 3.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教育部核定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辦理升學指定 之賽會獲得前三名。 4.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教育局每學年度公告之全國性國小單項運動競 賽獲得前三名。 (五)第三級選手:代表學校參加本市中學運動會、國小運動會或教育盃 (最優級組)獲得前三名。
二、符合前點第一項,每人每學期發給助學金基準如下:
(一)就讀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及特殊學校高中職部:新臺幣(以下 同)四千元。
(二)就讀國民中學及特殊學校國中部:一千元。
(三)就讀國民小學及特殊學校國小部:五百元。
三、符合第三點第二項各級選手之補助情形者,每人每學期發給培訓補助金基 準如下:
(一)白金級選手:發給二萬元。 (二)金級選手:發給一萬元。 (三)第一級選手:發給六千元。 (四)第二級選手:發給五千元。 (五)第三級選手:發給三千元。 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依實際上場並獲頒獎狀之人數覈實發給。 發給之培訓補助金應作為培訓期間學生日常生活補助費,其用途包含營養 費、膳食費、課業輔導費、運動傷害防護費或參賽雜支等,不得移作教練 津貼或購置訓練設備等其他用途。
詳細申請資料請查看附件,請申請人務必詳閱,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於114年3月03日(星期一)前將體育助學金申請表(含佐證資料)紙本函送本校體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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