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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國民小學-Taipei Municipal DaHu Elementary School - Bilingual School

學校公告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國民小學114學年度充實行政人力約僱人員甄選簡章★

{{ $t('FEZ002') }} 人事室|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國民小學114學年度充實行政人力約僱人員甄選簡章

  1. 職稱:約僱人員

  2. 名額:正取1名,備取擇優錄取至多2名。

  3. 約僱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50731日止(以學年度僱用,隔年如經考核優良始得辦理續僱),惟僱用期間如僱用原因消失時,即無條件解僱,當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或求助。

  4. 工作待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辦理,230薪點起(約31,993元),依規定辦理勞健保及勞退作業。

  5. 工作項目:辦理學校行政事務為主,執行學校檔案管理、公文遞送等初階文書工作或庶務工作等,擔任之實際工作項目與內容,學校得依實際需求彈性調整之。

  6. 工作地點: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國民小學(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山莊街170號)。

  7. 報名資格: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之情事,並符合下列條件資格者

    (1)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8. 報名方式:應徵者請檢齊報名表及相關證件影本並依序排列,以下列方式報名,報名表件請以A4規格提供,證件不齊者以不符報名資格論。

郵寄報名:於114926日前,請以掛號信件寄至本校人事室(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徴約僱人員」(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山莊街170號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國民小學人事室收)。

  1. 繳交證件:

    (1)本校甄選報名表。

    (2)個人簡歷表。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各項經歷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6)電腦文書處理相關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7)其他(例如專長、證照、獎懲令或特殊優良表現等)。

    (8)充實行政人力約僱人員甄選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9)切結書。

  2. 甄選方式:報名人員經書面審查資格條件合適者,擇優通知依報名收件編號依序進行面試,應試人員資格、條件、能力不符本校需求者,本校可斟酌情況錄取從缺,如不適合或未錄取者恕不通知,所送報名資料不論錄取與否,亦不退件。

    (1)實作(10分鐘):使用電腦上網及文書處理等資訊相關能力。

    (2)口試(10分鐘):表逹能力及工作熱忱、對擬任職務熟悉度(公務基本知能)、個人抱負、儀容舉止及禮節、其他(人格特質)。

  3. 甄選日期:114101(星期三)上午9時整。參加甄試名單、時間、地點另於114930下班前公告於本校網頁(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辦理驗證及簽到),逾時取消應試資格,請務必提早出門至指定時間地點前往報到,如逾時未至指定地點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參加甄試。

  4. 甄選結果及公告:

    (1)本項甄試錄取結果將於114102(星期四)中午12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上,不另書面通知。

    (2)報名應徵者資料恕不退還,本校將依總成績擇優錄取,如皆未達本校錄取標準80分時,本校得斟酌情況錄取或從缺,並重新辦理甄選。

    (3)正取人員應依通知日期辦理報到事宜,逾時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正取人員在進用期間因故離職,得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遞補本公開甄選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應於報到後2週內繳交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健康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且應包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之健康檢查項目;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5)錄取人員如為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者,應受現行月退休金(停發之法令規範。

  5. 附則:

    (1)本案錄取報到人員,應攜帶各項證件正本(最高學歷、新式國民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工作經歷證明等),經繳驗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並負相關法律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2)凡經甄選錄取者,不得拒絕學校因行政需要所安排之職務調整。

    (3)經錄取而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

    (4)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或無法辦理時,將公告於本校網站行政公告項下,不再另行通知。

    (5)本簡章各項通知經上網公告後,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異議。

    (6)大陸人民除已取得中華民國身份證,尚須在台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7)經甄選錄取者,須同意本校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查證,如經查證登記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8)錄取人員僱用期間如僱用原因消失或不適任該項工作經本校主動通知,應無條件解除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9)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法令未規定者,則交付本校公務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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